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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06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住****村委会******号。曾因盗窃于2016年9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9年9月19日期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月19日5时30分许, 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本市**镇**牌坊**网咖内,趁被害人姚某某睡觉之际,将姚身旁电脑桌面上的一部华为手机(约价值600元)盗走。公安人员于2020年3月29日在**镇**商场将陈某某抓获。破案后,被盗手机无法起回。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对陈某某刑事拘留,于同日对其取保候审。

二、2020年5月26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本市**镇**社区**广场**旁,趁被害人郑某某睡觉之际,将郑身旁的一部苹果牌手机(约价值2600元)盗走,后销赃。公安人员于2020年5月27日在**镇**社区将陈某某抓获。破案后,被盗手机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姚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策榕

检察官助理:冯彦来

2020916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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