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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阳阳合同诈骗案、职务侵占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1380号

被告人陈阳阳,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宿州市**区**村**组**号。被告人陈阳阳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阳阳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陈阳阳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单位、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

2020年5月至同年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陈阳阳在苏州市吴某区盛泽镇,向被害单位、被害人虚构原材料交易需要支付货款,并要求货款转账至其本人控制的银行卡内,采用交付部分原料或完全不交付原料的手段,骗取被害单位、被害人货款共计人民币1204939元。具体分述如下:

1. 2020年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陈阳阳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共计516752元。

2. 2020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陈阳阳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莫某某人民币共计42514元。

3. 2020年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陈阳阳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汪某某人民币共计50000元。

4. 2020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陈阳阳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顾某某人民币共计83253元。

5. 2020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陈阳阳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共计20000元。

6. 2020年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陈阳阳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单位嘉兴**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共计96373元。

7. 2020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陈阳阳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杨某甲人民币共计116331元。

8. 2020年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陈阳阳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兰某某人民币共计20000元。

9. 2020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陈阳阳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共计166928元。

10. 2020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陈阳阳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单位绍兴**针纺有限公司人民币共计9312元。

11. 2020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陈阳阳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单位江阴**纺织有限公司人民币共计83459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阳阳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 证人杨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郑某某、莫某某、汪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陈阳阳的供述和辩解;

5. 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二、职务侵占

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陈阳阳在苏州市吴某区盛泽镇,利用其担任被害单位**集团业务员,具有帮助客户申请提货、发货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采用假借客户名义申请提货后另行发货给他人的手段,侵占被害单位**集团共计价值人民币779426元的化纤原料。

案发后,被告人陈阳阳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 证人杨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陈阳阳的供述和辩解;

4. 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陈阳阳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阳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阳阳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陈阳阳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阳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陈阳阳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薛丽娟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陈阳阳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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