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111997********,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镇**村**号**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镇**村**号**号。因犯盗窃罪,2017年10月17日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12月27日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6月29日被湖南省衡州监狱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2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5日、2020年3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窜至湘潭市岳塘区**小区附近,发现被害人罗某某车牌号为湘C*****的越野车未锁车门后,潜入车内盗走和天下香烟15包,五粮液东方娇子白酒2瓶,苹果7PLUS手机1台,海信手机1台,硬中华香烟4包后逃离现场。销赃后得赃款1710元用于个人开销。
经湖南锦湘价格评估事务所鉴定,被盗苹果7PLUS评估价格为1128.65元,和天下香烟15包评估价格为1380元。
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陈某人民币2400元(未随案移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对案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言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因其具有累犯、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惠
检察官助理:周金丽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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