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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防震诈骗案)_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江检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陈防震,男,1976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8197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小区****室(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号)。被告人陈防震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防震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3日、12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23日、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8日、11月23日、2020年2月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9年间,被告人陈防震采用诱使罗某甲等被害人签订虚增借款数额的合同、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并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实施“套路贷”犯罪行为,骗取被害人罗某甲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0.14万元(其中诈骗既遂人民币18.84万元,诈骗未遂人民币21.3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5月23日,被害人罗某甲向被告人陈防震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应被告人陈防震的要求签订人民币8万元的借款协议,由被害人罗某乙担保。当日,被告人陈防震通过转账制造人民币8万元银行流水,又让罗某甲从银行取出人民币3.8万元给被告人陈防震。借款到期后,因罗某甲未能偿还债务,被告人陈防震向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经调解并申请强制执行,从被害人罗某甲、罗某乙处执行得款人民币87928.1元。

2.2017年5月25日,被害人祝某某向被告人陈防震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应被告人陈防震的要求签订人民币15万元的借款协议。当日,被告人陈防震通过转账制造人民币15万元银行流水,又让祝某某从银行取出人民币6万元给被告人陈防震。借款到期后,因祝某某未能偿还债务,被告人陈防震以要求被害人偿还本金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向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判决。

3.2017年4月21日,被害人周某某向被告人陈防震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应被告人陈防震的要求签订人民币4万元的借款协议。当日,被告人陈防震通过转账制造人民币4万元银行流水,又让周某某从银行取出人民币2.1万元给被告人陈防震。

2017年6月6日,被害人周某某向被告人陈防震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应被告人陈防震的要求签订人民币4万元的借款协议。当日,被告人陈防震通过转账制造人民币4万元银行流水,又让周某某从银行取出人民币2.45万元加上被害人身边携带的0.05万 元,合计2.5万元给被告人陈防震。

2017年7月27日,被害人周某某向被告人陈防震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应被告人陈防震的要求签订人民币4万元的借款协议。当日,被告人陈防震通过转账制造人民币3.3万元银行流水,又让周某某从银行取出人民币1.8万元给被告人陈防震。

2017年7月31日,被害人周某某向被告人陈防震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应被告人陈防震的要求签订人民币4万元的借款协议。当日,被告人陈防震通过转账制造人民币3万元银行流水,又让周某某从银行取出人民币1.3万元给被告人陈防震。

上述借款到期后,因周某某未能偿还债务,被告人陈防震以要求被害人偿还本金人民币16万元及利息向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经法院调解,被害人周某某家人偿还人民币18万元给被告人陈防震。

4. 2017年9月18日,被害人莫某某向被告人陈防震借款人民币1万元,并应被告人陈防震的要求签订人民币6万元的借款协议。当日,被告人陈防震通过转账制造人民币6万元银行流水,又让莫某某从银行取出人民币5万元给被告人陈防震。借款到期后,因莫某某未能偿还债务,被告人陈防震以要求被害人偿还本金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向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判决。

5. 2017年9月26日,被害人潘某某向被告人陈防震借款人民币0.5万元,并应被告人陈防震的要求签订人民币4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首月利息、家访费等费用后,实际得款人民币0.2万元。借款到期后,因潘某某未能偿还债务,被告人陈防震以要求被害人偿还本金人民币4万元及利息向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判决。

6. 2017年9月30日,被害人徐某某向被告人陈防震借款人民币1.7万元,并应被告人陈防震的要求签订人民币4万元的借款协议。当日,被告人陈防震通过转账制造人民币4万元银行流水,又让徐某某从银行取出人民币2.45万元给被告人陈防震。

2017年10月7日,被害人徐某某向被告人陈防震借款人民币1万元,并应被告人陈防震的要求签订人民币3万元的借款协议。当日,被告人陈防震通过转账制造人民币3万元银行流水,又让徐某某从银行取出人民币2万元给被告人陈防震。

上述借款到期后,因徐某某未能偿还债务,被告人陈防震以要求被害人偿还本金人民币7万元及利息向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从被害人徐某某处执行得款人民币5.4万元。

7. 2018年1月17日,被害人许某某向被告人陈防震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应被告人陈防震的要求签订人民币10万元的借款协议,由被害人马某某担保。当日,被告人陈防震通过转账制造人民币9.7万元银行流水,又让许某某从银行取出人民币2万元给被告人陈防震,并在陈防震的POS机上刷卡人民币4.2万元。借款到期后,因许某某未能偿还债务,被告人陈防震以要求被害人马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向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案卷材料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莫某某、许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防震的供述与辩解;

5.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制作的出警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防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沈激扬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防震现羁押于扬州市江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辩护人郭源江,江苏同拓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139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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