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生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福建省闽侯县**乡**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9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19年12月10日和2020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依法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0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在闽侯县大湖乡大湖村其责任田里干农活时,因地里长满杂草,想用火烧毁杂草种植作物,被告人陈某甲在没有采取任何防火措施的情况下便引燃杂草,杂草燃烧火势迅速蔓延引发紧邻大湖村朗官“马岚山”山场森林大火,陈某甲极力扑灭山火见火势无法控制便逃离火场。后经村干部和当地村民等扑救,大火于当日下午被扑灭。经福建智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过火面积共200.54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88.95亩(134.42亩属生态公益林),非林地面积11.59亩。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被闽侯县公安局荆溪派出所抓获。
被告人陈某甲与大湖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补植复绿协议,同时出具补植复绿承诺书,并由大湖乡大湖村郎官村民小组组长陈某丁作为保证人监督其履行补植复绿义务。陈某甲获得大湖乡大湖村村民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抓获经过及破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刘某某、杨某某、叶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省智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勘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因过失引起火灾,致过火有林面积188.95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失火林地为生态公益林,酌定从重处罚;陈某甲签订了补植复绿协议、获得村民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理;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宇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闽侯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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