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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1********,汉族,文盲,灌南县看守所在押服刑罪犯,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镇**街**号,原住灌南县**镇**村**组。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2日被金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1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再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还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还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其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还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执行刑期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22日止。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押回。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至灌云县**镇**村**组被害人王某某家,采取破窗进入方式,将卧室衣柜内的一条宝庆牌千足金项链(19.88克)、一个宝庆牌千足金金戒指(5.22克)、一对宝庆牌千足金耳环(5.646克)、一对老凤祥牌千足金耳钉(1.77克)、一个老凤祥牌千足金吊牌(4.12克)偷走,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宝庆牌千足金每克价值人民币438元,被盗老凤祥牌千足金每克价值人民币458元,被盗黄金共计价值人民币16164.3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陈某某衣物等物证;

2.户籍信息、票据、收条等书证;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证人李某某、陈某某证言;

5.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6. 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 灌价认定【2020】11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案发现场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王某某退赃人民币13000元,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前又犯盗窃罪,酌定从重处罚,建议与前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侍作军

检察官助理:刘振东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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