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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诉刑诉〔2019〕39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镇**街**号,现住于灌南县**镇**村**组。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2日被金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1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其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转监视居住。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县**镇**村**组杨某某家,采取破窗入户的方式实施盗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

1证人陈某某证言;

1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中凯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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