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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锦坤诈骗案)_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陈锦坤,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1199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潮安区**镇**村**楼**号。2020年1月31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锦坤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至1月29日期间,被告人陈锦坤利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紧缺的形势,谎称其有医用一次性口罩、KN95口罩等口罩货源,通过微信兜售口罩,共骗取被害人货款合计人民币3825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25日,被告人陈锦坤利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陈某乙购买口罩款项2080元。

2.2020年1月28日至29日期间,被告人陈锦坤利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余某某购买口罩款项36170元。

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陈锦坤在深圳市南山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詹某某、陈某丙泽的证言;4.被害人余某某、陈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陈锦坤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查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锦坤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锦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锦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陈锦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立群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锦坤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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