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六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福建省**县,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多次从漳州市**县运载卷烟至南安市**镇,委托周某某(已判决)从南安**镇寄送卷烟至全国多个地方进行销售。2016年1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将卷烟运载至南安市**镇**村***周某某的仓库,准备通过快递寄出时被查获。该批卷烟包括黄金叶(天叶)86条、南京(九五)42条、白沙(和天下)48条、云烟(软大重九)40条、苏烟(五星红杉树)453条、云烟(紫)500条、芙蓉王(硬)450条、中华(软)493条、中华(硬)329条,冬虫夏草10条、牡丹(软)100条、玉溪(软)48条,合计2599条(货值金额共人民币1004550元)。

经鉴别,上述涉案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带回南安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福建省南安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书、立案报告表、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工作说明、福建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书、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3.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李某甲、周某甲、李某乙、刘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卷烟犯罪行为,仍为其提供运输服务,涉案伪劣卷烟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陈某某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玉芳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九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