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陈锦兴,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户籍所在地、现住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武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奕泰,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户籍所在地、现住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武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所在地、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武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剑东,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所在地、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武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叶锦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在校大学生,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户籍所在地、现住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武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户籍所在地、现住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武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锦兴、赵某某、叶锦源和被告人陈剑东、陈奕泰、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一案,分别于2020年5月14日、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均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锦兴、赵某某、叶锦源涉嫌诈骗罪一案,本院于同年6月12日第一次退回武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武平县公安局于7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陈奕泰的朋友陈某乙(另案处理)与其联系,说需要找人为“赌博”或“诈骗”犯罪分子接收赃款、转帐、取现,可按比例抽成得好处费。后被告人陈奕泰介绍被告人陈锦兴给陈某乙。陈某乙和被告人陈锦兴约定,由陈某乙负责将赃款转入被告人陈锦兴提供的银行账户上,被告人陈锦兴负责转帐、取现给由陈某乙指定的帐户上或人员,被告人陈锦兴按转取金额的3.5%的比例可从转来款项中直接扣取作为好处费,同时双方约定被告人陈锦兴需确保资金安全,若有损失由被告人陈锦兴予以赔偿。后被告人陈锦兴答应将其获取的3.5%好处费中的0.75%分给被告人陈奕泰。同月下旬,被告人陈锦兴又与陈某丙(另案处理)商定,由陈某丙提供银行卡帐户接收“赌博”“诈骗”犯罪来的资金,后陈某丙将此款按被告人陈锦兴的要求转给被告人陈锦兴或其指定帐户上,被告人陈锦兴按转帐金额的1%比例支付给陈某丙作为好处费。同月26日,陈某丙为被告人陈锦兴接收并转帐四笔资金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29100元。后因陈某乙方提出需将赃款提现金的要求,被告人陈锦兴便邀集被告人赵某某为“赌博”“诈骗”人员取钱,同时告知被告人赵某某尽量不要自己去取钱,并承诺按取款金额的1.5%作为好处费支付给被告人赵某某,后被告人赵某某邀集被告人陈剑东取现,承诺被告人陈剑东以取款金额的1%作为给其的好处费,被告人陈剑东答应。尔后,陈某乙叫人将所需取现资金分别转入由被告人赵某某提供的吴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帐户(卡号:62133606881********)和赵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帐户(卡号:62133606881********),被告人赵某某又将此款分别转入其自己或被告人陈剑东等人的银行卡帐户,由被告人赵某某、陈剑东单独或一起到福建省惠安县县城的银行取现,并将所取得的现金在惠安县渝州附近324国道上交给被告人陈锦兴指定的人,被告人赵某某的好处费每天一结算,从转入资金中直接扣取。期间,被告人陈锦兴邀集被告人叶锦源一起取现,并承诺给被告人叶锦源好处费。
2019年11月3日,因被电信网络诈骗人员诈骗了30000元的被害人王某某向重庆市反诈骗中心申请止付上述吴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卡号:62133606881********)。次日下午,被告人陈锦兴、赵某某等人发现吴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被冻结,后被告人陈锦兴便分别与陈某丙、被告人陈某甲联系,叫陈某丙、被告人陈某甲提供银行卡帐户给其过账使用,并承诺以转帐金额的0.5%给作为好处费,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明知被告人陈锦兴叫其转帐资金可能是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仍同意将其自己的银行卡帐户提供给被告人陈锦兴转款使用,后被告人陈锦兴叫上家将所需取现的“赌博”、“诈骗”犯罪所得的资金分别转入陈某丙、被告人陈某甲提供的银行卡帐户,由陈某丙、被告人陈某甲将此款转入被告人陈锦兴支付宝帐户或者通过扫描被告人陈锦兴提供的收款二维码等方式帮助转移赃款。当晚,被告人陈锦兴把从吴某某农业银行帐户上转入其银行帐户的赃款十万元中的八万元分别转至被告人赵某某、叶锦兴的银行帐户各四万元,后由被告人赵某某、叶锦兴一起驾车在福建省泉州市区的银行取现并交给被告人陈锦兴。同年11月5日至23日,被告人陈锦兴、叶锦源等人窜到江西省南昌市区为上述“诈骗”犯罪分子所获取的赃款取现。
经查证,2019年10月30和11月2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分别骗取的被害人屈某某的14398元和被害人王某某的30000元,均由该诈骗犯罪人员经多个银行帐户流转后转入吴某某的农业银行帐户,后被被告人赵某某、陈剑东等人取现。同年11月4日,被害人钟某某被骗的39900元由诈骗犯罪人员经多个银行帐户流转后,再转入陈某丙和被告人陈某甲的银行帐户,后由陈某丙和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其自己的支付宝帐户转至被告人陈锦兴的支付宝帐户。
2019年10月27日至11月4日,上述吴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帐户多次接收了由诈骗犯罪人员通过潘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朱某某等人银行帐户转入的需取现资金共计2228115元,转入至赵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帐户的资金共计346405元,后通过吴某某、赵某某银行帐户转入被告人陈剑东的四张银行卡帐户资金共计954800元。2019年11月4日至11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多次提供银行卡账户为被告人陈锦兴接收赃款并转出资金共计640600元。2019年10月26日、11月4日至11月24日,陈某丙多次提供银行卡账户为被告人陈锦兴接收赃款并转出资金共计268083元。上述所需取现的资金除被公安机关冻结了73898.7元外,其余均被取现。被告人陈锦兴、陈奕泰、赵某某、陈剑东、陈某甲通过实施上述行为从中分别非法获利至少25000元、11970元、13000元、9800元、3200元。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陈锦兴、叶锦源、赵某某分别在漳州市平和县**镇**村**号、漳州市**号楼**梯**室、泉州**店被抓获归案;同年4月24日、6月11日、6月12日,被告人陈剑东、陈某甲、陈奕泰分别在泉州市惠安县**镇**路、广东省东莞市**镇**市场**村**巷**号、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栋**室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款13000元;被告人叶锦源预缴了罚金30000元;被告人陈某甲已退出违法所得款3200元,预缴了罚金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的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手机、银行卡等物品;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支付宝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明细、银行卡冻结详情、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3.证人证言:吴某某、赵某某、陈某丙、周某丙、周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屈某某、王某某、钟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锦兴、陈奕泰、赵某某、陈剑东、叶锦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检查、辨认等笔录: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和照片、提取笔录和照片、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等;7.电子数据:武平县公安局从扣押的手机中提取微信聊天记录和转帐的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等;8.其他证明材料: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锦兴、陈奕泰、赵某某、陈剑东、叶锦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锦兴、陈奕泰、赵某某、陈剑东、叶锦源、陈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采取提供银行卡帐户等方式帮助他人转账、取现,六被告人分别参与的金额为3383203元、3383203元、2574520元、954800元、988683元、640600元,被告人陈锦兴、陈奕泰、赵某某、陈剑东、陈某甲从中分别非法获利至少25000元、11970元、13000元、9800元、3200元,情节严重,六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六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六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建平
2020年8月10日
书记员谢倩
附件:1.被告人陈锦兴、陈奕泰、赵某某、陈剑东、叶锦源、陈某甲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被告人赵某某、陈某甲、叶锦源退出的违法所得款或预缴的罚金以及六被告人被扣押物品均存于武平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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