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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黄某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2200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蛇子龙,暂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栋**室。2010年7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02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街道**村**组,暂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号。

被告人李燕珊,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镇**村**组,暂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号。

上列三名被告人均于2020年4月11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黄某某、李燕珊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8月1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伙同被告人黄某某、李燕珊,在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支付宝收款码、微信收款码、银行卡、手机号等,后又通过实际控制的银行卡等转移上述赃款。其中,转移部分诈骗犯罪赃款合计人民币2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李燕珊在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黄某某自动返回上址向民警投案。2020年4月11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至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城西派出所自动投案。到案后,被告人陈某开始未能如实供述上述基本犯罪事实,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李燕珊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永利国际平台截图、转账截图、短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2020年3月初,经张某某(手机号1777479****、微信号love******、系玩网络游戏相识后加微信)介绍,其加入永利国际平台参与赌博。同年3月14日至15日,其在本区新桥镇通过本人尾号5487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向该赌博平台客服提供的被告人李燕珊尾号4843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先后转账5,000元(获利608元成功提现)、25,000元、19,300元,后因平台账户余额人民币63,200元无法提现,客服称银行卡错误,要求其48小时内充值解冻,否则将永久无法提现,其发现被骗,遂报警。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表证实,2020年3月5日,经人(手机号1777479****、微信昵称Think**、系soul交友软件相识后加微信)介绍,其加入永利国际平台参与赌博。同年3月11日至15日,其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通过本人尾号5148的中国银行卡向客服提供的被告人李燕珊尾号4843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转账2,000元(获利240元后成功提现),向客服提供的被告人李燕珊尾号5118的中国银行卡转账10,000元(获利1,190元后成功提现)、20,000元(因客服称平台故障故没有提现)、50,000元、25,100元,向客服提供的被告人李燕珊尾号4843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转账25,000元(因客服称银行卡有问题连同前述50,000元和25,100元均无法提现,并要求其充值解冻)、53,120元(系按要求为解冻充值),后又通过本人尾号1891的交通银行卡向被告人李燕珊尾号2847的工商银行卡转账53,120元(因客服称银行卡有问题,要求其换银行卡充值解冻)。后其发现仍无法提现,并被要求再交纳15万元保证金解冻,其怀疑被骗,遂报警。

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指认材料证实,2020年4月12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燕珊处扣押苹果牌手机一部、本人尾号6861农业银行社会保障卡一张、尾号4843和尾号6434中国建设银行卡各一张。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处扣押苹果牌手机一部、所属被告人李燕珊尾号5118中国银行卡和尾号2847中国工商银行卡各一张,以及尾号8915平安银行卡一张、尾号6073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尾号993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尾号1313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另从被告人黄某某处扣押苹果牌手机、HONOR牌手机、三星牌手机各一部,及本人尾号8910中国工商银行社会保障卡一张、尾号1908和尾号1890中国建设银行卡各一张、尾号299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

4.被告人李燕珊尾号4843和尾号6434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交易流水明细表、被告人李燕珊尾号2847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和尾号5118的中国银行卡交易流水明细表、被告人李燕珊绑定手机号1354915****的支付宝账户情况及交易流水明细表,被告人李燕珊绑定手机号1992612****的微信账户情况及交易流水明细表、被告人陈某绑定手机号1475465****的微信账户情况、被告人黄某某绑定手机号1354324****的微信账户情况证实,涉案赃款的资金流转情况。

5.《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陈某、黄某某系自动投案,被告人李燕珊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6.公安机关出具的网上人口信息登记表、网上比对及《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某、黄某某、李燕珊在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被告人陈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7.被告人陈某、黄某某、李燕珊的多次供述、交易流水指认材料证实,其等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黄某某、李燕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黄某某、李燕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黄某某、李燕珊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黄某某、李燕珊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李燕珊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庆立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黄某某、李燕珊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补充材料十八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九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赃证物品清单二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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