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19〕496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9197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职业,住湖北省武穴市**镇**村**组**号。曾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2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正在服刑)。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中旬,被告人陈某虚构事实,以帮被害人黎某某拿到武汉市洪山区城管数字化管理系统项目为由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先后骗得被害人黎某某人民币29万元、苹果手机一部(未估价)、黄鹤楼牌1916型香烟4条(未估价)。
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因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2019年9月18日,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押解回武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陈某的身份信息、前科材料、转账记录、短信记录、邀请函及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材料;4.辨认笔录;5.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红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被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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