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同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虚构需要拿钱给其弟弟做投资为由,骗得被害人陈某甲在常州市天宁区**花苑**号家中通过网银向其转账人民币100000元。
2.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虚构借钱短时周转即返还为由,骗得被害人吴某某向其转账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 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提取的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戎境莲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51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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