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9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104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小区**期**座**梯**单元。1987年因盗窃罪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0年因盗窃罪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1年6月28日因诈骗罪、盗窃罪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7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于2019年11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住处福州市仓山区**小区**座**室,容留林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6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住处福州市仓山区**小区**座**室,容留林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住处福州市仓山区**小区**座**室,容留林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当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及林某某,并当场缴获吸毒工具一个。经鉴定吸毒工具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尿检陈某某、林某某均呈冰毒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的吸毒工具冰壶的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榕公鉴[2019]2946号检验报告;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多次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文骏
检察员: 陈 冰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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