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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树亚某等10人聚众斗殴案)_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刚)男,1973****日生,身份证号码440126197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广东省番禺区人,昆明市****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6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陈礼有,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云南省盘龙区人,住昆明市**路**号大院**栋**单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树亚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112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云南省五华区人,住昆明市**处**道**号**幢**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陈广辉,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002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河南省魏都区人,住魏都区**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樊绪江,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2429197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陕西省旬阳县人,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陈礼军,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安徽省繁昌县人,住**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李克,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81********,彝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云南省会泽县人,住昆明市官渡区**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刘运方,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湖南省耒阳市人,住昆明市安宁市**城**栋**单元**号,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8年7月29日被安宁市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李旭东,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2011975********,回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云南省麒麟区人,住麒麟区**处**城**栋**。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范某某,男,195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112195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云南省五华区人,住五华区**处**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上列十名被告人均于2020年1月3日经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陈礼有、树亚某、陈广辉、樊绪江、陈礼军、李克、刘运方、李旭东、范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泸西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审查后于同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十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十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20年4月27日、7月12日退回泸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又分别于2020年5月27日、8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3月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邀约被告人树亚某、刘运方、樊绪江等人来到泸西当保安为他人看守赌场,被告人陈某某、陈礼军、陈广辉、李克等十人一起居住在泸西县中枢镇一条龙不夜城中。2002年5月7日20时许,被告人陈礼军、陈广辉、李克三人到泸西县中枢镇九华路供销社综合农贸市场生资公司二楼赵某甲的女友王某甲开的歌舞厅玩,因收门票钱的事情与王某甲在吧台处发生争执,被告人陈礼军等人便持啤酒瓶对该歌舞厅吧台进行打砸。赵某甲(另案处理)听见声响出来与被告人陈礼军、陈广辉、李克发生口角,后在旁人的劝阻下,三名被告人离开。被告人陈礼军、陈广辉、李克回到一条龙不夜城后向被告人陈某某汇报情况,并称赵某甲一方要来找麻烦。被告人陈某某便交代大家做好准备,并安排被告人范某某抱来钢管。

赵某甲知晓此前闹事的三人跟随被告人陈某某一同住在一条龙不夜城中,因心中气愤,遂于当晚21时左右邀约王某乙、唐某某、刘某某、赵某乙、方某某、陈某甲等人持钢管准备向被告人陈某某讨要说法、进行报复。22时左右,赵某甲等多人持钢管来到一条龙不夜城,被告人陈某某便召集被告人树亚某、陈礼有、陈礼军、刘运方、李克、陈广辉、樊绪江、范某某、李旭东持钢管冲出来。听见有人喊一声“打”后,双方发生械斗,被告人陈某某、陈礼有、树亚某、陈广辉、樊绪江、陈礼军、李克、刘运方、李旭东、范某某均持钢管积极参与打斗。赵某甲一方人员误以为被告人陈某某一方有枪,且因打不过,遂朝大门外跑,被告人陈某某一方人员持钢管追打。

斗殴过程中,被告人樊绪江等人将被害人陈某甲打倒在一条龙院子里,当被害人陈某甲爬起蹒跚来到一条龙大门口时,被告人陈礼有、树亚某、陈广辉等人又持钢管对被害人陈某甲反复实施殴打,将其打倒在地不能动弹,直至他人劝说不要再打方停手。被害人陈某甲后经救治无效,被运回泸西县**乡家中,于2002年5月31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甲系颅脑损伤死亡,致伤工具为钝器类。

案发当晚,民警进行现场处置、将被害人陈某甲送往就医后,被告人陈某某一边安排己方人员收拾行李准备逃离泸西,让被告人范某某开车载其女友等人先行离开;另一边又邀约被告人樊绪江、树亚某、陈礼有、陈礼军、刘运方、李克、陈广辉前往泸西县人民医院对赵某甲、赵某乙二人进行追撵、殴打,并将赵某甲追至北门街口附近打倒在地。后十名被告人逃往昆明市、怒江州兰坪县、蒙自等地躲藏。

案发后,被告人树亚某于2019年11月29日由民警电话规劝至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红云医院门口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礼军于2019年12月4日主动到安徽省昌县公安局狄港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告人樊绪江、李旭东、刘运方、范某某、李克、陈礼有经民警电话联系,表示愿意配合工作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重大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抓获经过、户口证明、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刑事判决书、住院病历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罗某某、李某某、郭某某、陶某某、魏某某、周某某、卢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及另案处理的赵某甲、赵某乙、方某某、刘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言辞证据;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被告人陈某某、陈礼有、树亚某、陈广辉、樊绪江、陈礼军、李克、刘运方、李旭东、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树亚某、陈礼军、刘运方、李旭东、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邀约他人结伙持械斗殴,致一人死亡,被告人陈某某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被告人陈礼有、树亚某、陈广辉、樊绪江在聚众斗殴中持械积极参加,参与殴打被害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某、陈礼有、树亚某、陈广辉、樊绪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五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礼军、李克、刘运方、李旭东、范某某在聚众斗殴中持械积极参加,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树亚某、陈礼军、刘运方、李旭东、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树亚某、陈礼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樊绪江、李克、刘运方、李旭东、范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树亚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陈礼军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刘运方有期徒刑五年、李旭东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范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洲红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十被告人现均羁押于泸西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十三册一千八百九十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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