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317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镇**村委**村**号(户籍地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曾因盗窃,于2016年7月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盗窃于2017年4月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8日被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2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于2020年8月26日凌晨,采用拉车门等手段,在江阴市**镇**花园**幢楼下,从被害人居某某停在该处的苏B****5汽车的扶手箱内,窃得人民币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居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红宇
2020年10月29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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