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19〕632号
被告人陈铁城,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628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村**田**号。被告人陈铁城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4月21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于2018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铁城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8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628199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村**镜**号。被告人江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8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铁城、江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陈铁城、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铁城、江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江某某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1日期间,为谋取私利,在明知是假烟的情况下,向“*甲超市”、“*乙超市”、“*丙超市”等10余家超市、小卖部销售红塔山(硬经典)、云烟(紫)、利群(新版)、红南京、煊赫门等品牌假烟,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67528元。2019年8月1日,被告人江某某停放在苏州市吴某某**街道**八村**区地下停车场的车牌号为苏E5****汽车内,当场被查获用于销售的红南京、利群(新版)、小苏烟(五星红杉树)等假烟共计7.4条,价值人民币1859 元。
被告人陈铁城于2019年7月期间,为谋取私利,在明知是假烟的情况下,将向他人购买的红南京45条、南京(煊赫门)431 条、苏烟(五星红杉树)5条、中华(软)40条、中华(硬)31条、云烟(软珍品)77条、黄鹤楼(软蓝)10条、利群(新版)1266条、红塔山(硬经典)4条,共计381800支烟,存放于其驾驶的车牌号为苏E1****的银白色丰田车内及吴某某**新村**期** 区**幢**车库内准备出售,价值合计人民币314560元。
经鉴定,上述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并伪劣的卷烟。
被告人陈铁城、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陈铁城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香烟(照片);
2.书证:扣押情况、卷烟价格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及户籍证明等;
3.证人邹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铁城、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铁城、江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分别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和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该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铁城、江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铁城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铁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 湘 萍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铁城、江某某现被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