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319791224337X,汉族,湖北鄂州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华容镇车站路 67号-1。201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4日至10月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先后到本市**镇、**镇、***镇、**乡,以上网为由进入网吧,盗窃电脑内 CPU和内存条,总计盗窃 CPU 15个、内存条15根,共计价值14167元。分述如下:
1.2018年9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到**镇**网吧,将该网吧内 27号、28号、29号 3台电脑机箱内型号为酷睿 i3-8100的 CPU和型号为 DDR4-2400-8G的内存条盗走,经汉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为 4563元。
2.2018年9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到**镇****网吧,将该网吧内 30号、31号 2台电脑机箱内型号为 i5-6500的 CPU和型号为DDR4-2400-8G的内存条,32号 1台电脑机箱内型号为i5-3450的 CPU和型号为DDR3-1600-8G的内存条盗走,经汉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为 3909元。
3.2018年9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到***镇**网吧,将该网吧内7台电脑机箱内型号为 TNTEL CDRE i3-4178的 CPU和型号为 DNApretected 8GB GeZL的内存条盗走,经汉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为 2975元。
4.2018年10月5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到**乡**网吧,将该网吧 2台电脑机箱内型号为英特尔 i5-7500的 CPU和型号为金邦 16G的内存条盗走,经汉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为 2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熊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中阳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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