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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等4人走私普通货物案)_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经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街道**路**号,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街道**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727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秭归县**镇**村**,住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镇**室。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台州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台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281975********,土家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住湖北省长阳土家自治县**镇**小**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台州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94********,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台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田某某、陈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与谭某某、宋某某(均另案处理)预谋去公海走私柴油,商定陈某某和谭某某负责联系上家、提供油船及安排船员出海加油,宋某某负责出资、联系油罐车及买家,利润双方五五分成。后谭某某纠集被告人吴某某入股85万元、宋某某纠集被告人田某某入股15万元,与宋某某等人合资共计180万元作为走私油款本金。

2018年5月8日至9日,被告人陈某某、谭某某指使船长金某某(另案处理)驾驶陈某某租借的“弘泽油*”油轮前往东经122度10分左右、北纬27度15分左右的公海海域偷运柴油400吨入境至温岭市城南镇黎头咀码头。被告人陈某甲受宋某某指使联系油罐车和柴油买家到码头拉油,被告人田某某亦驾驶油罐车参与运输柴油。经台州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该航次偷逃税款人民币957499.2元。

    2018年5月10日至15日,被告人陈某某、谭某某再次指使“弘泽油*”油轮前往东经122度10分左右、北纬27度15分左右的公海海域将柴油350吨偷运入境至温岭市城南镇黎头咀码头。被告人陈某甲联系油罐车和柴油买家到码头拉油,被告人田某某亦驾驶油罐车参与运输柴油。在卸油过程中,因退潮怕船搁浅,油轮退回到洋面时被被温岭市公安局石塘边防派出所工作人员发现,各被告人遂逃离现场。经台州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该航次偷逃税款人民币845019元。

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到台州海关缉私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田某某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到湖北省秭归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租赁合同、银行账单、户籍证明、住宿登记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宋某某、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金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田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关核定证明书;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田某某、陈某甲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柴油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有去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娟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1836789****)、吴某某(1317708****)、陈某甲(1390655****)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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