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65********,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潮州市湘桥区**街道**居委会**路**巷**号之**。2015年6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0年9月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13时许,到潮州市湘桥区**巷**号之**门口,见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U*****的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没有上锁,遂将该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5991.48元。作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将赃车予以销赃并花光所得赃款。归案后,赃款物无法追回。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时主动交代上述盗窃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以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卢介锐
检察官助理 黄秀银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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