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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等10人诈骗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林乃法,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9********,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出生地福建省福鼎市,户籍所在地福鼎市**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钦华,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9********,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出生地福建省福鼎市,户籍所在地福鼎市**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9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福建省福鼎市,户籍所在地福鼎市**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小健,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5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出生地江西省石城县,户籍所在地石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元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90********,回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福鼎市,户籍所在地福鼎市**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冬冬,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福鼎市,户籍所在地福鼎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应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9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柘荣县,户籍所在地福鼎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温华,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5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务工,出生地江西省石城县,户籍所在地石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金华,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9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柘荣县,户籍所在地柘荣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所在地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乃法、陈钦华、陈某某、陈小健、丁元育、吕冬冬、陈应成、温华、张金华、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8年9月2日至2018年9月16日、自2018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2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9月13日至10月12日、自2018年11月26日至2018年12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8月至2018年2月份,被告人林乃法、陈钦华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为目的共同出资,由陈某某、陈小健、吕冬冬、丁元育在福建省福安市成立福安市**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陈小健),期间搬到霞浦县继续经营该公司。2018年3月份至2018年4月23日,上述被告人将该公司搬到南安市**镇**大厦**室,并成立泉州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陈小健,发起人为丁元育)。其中被告人陈钦华、林乃法出资,被告人陈某某、陈小健负责管理公司、引诱被害人投资等,被告人吕冬冬、丁元育负责对外招聘、培训员工以及引诱被害人投资等,2017年7、8月,被告人陈小健介绍被告人温华加入该公司;2017年8月,被告人吕冬冬介绍被告人陈应成加入该公司;2017年9月,被告人张金华加入该公司;2018年3月底,被告人吕某某加入该公司。

该公司让被告人温华、陈应成、张金华、吕某某等人以虚构的美女少妇身份引诱马来西亚籍华人、台湾籍男子投资虚假的原油盘面(“瑞融汇”)平台,公司后台通过操控虚假的原油盘面的涨跌让被害人亏空,骗取被害人钱款。

该公司是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林乃法、陈钦华、陈某某、陈小健、丁元育、吕冬冬为首的诈骗犯罪集团。

经查,上述诈骗犯罪集团共骗取下列被害人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1、2017年9月9日至2017年11月13日,被害人韩某某共被骗取人民币约68620元。

2、2017年10月11日至2017年12月7日,被害人曾某某共被骗取人民币约80670元,其中其提现出人民币约6800元。

3、2017年11月2日至2017年12月12日,被害人赖某某共被骗取人民币约386963元。

4、2017年11月21日至2018年1月15日,被害人潘某某共被骗取人民币约39230元。

5、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4月23日,被害人李某某共被骗取人民币约42229元。

2018年4月23日11时许,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安市**镇**大厦**室抓获被告人丁元育、陈小健、温华、陈某某、吕冬冬、陈钦华、张金华、陈应成、吕某某等人,并当场查获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同日13时许,民警在福州市台江区**酒店**室抓获被告人陈某某、林乃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清单等物证;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南安市支局出具的证明、工作说明、另案处理表、被害人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员工培训材料、注册材料、租赁合同等书证;

3、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曾某某、潘某某、韩某某、赖某某的自述材料;

5、被告人林乃法、陈钦华、陈某某、陈小健、丁元育、吕冬冬、温华、陈应成、张金华、吕某某及同案犯陈某某、郑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扣押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及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乃法、陈钦华、陈某某、陈小健、丁元育、吕冬冬、温华、陈应成、张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人发出信息,后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吕某某明知是诈骗集团而参与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上述十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乃法、陈钦华伙同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陈小健、丁元育、吕冬冬为犯罪集团的管理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温华、陈应成、张金华、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月娇

2019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林乃法、陈钦华、陈某某、陈小健、丁元育、吕冬冬、温华、陈应成、张金华、吕某某均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十三册、光盘九十七张、优盘一个。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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