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公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62********,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高中文化,原湖口县**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镇**路**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031964********,汉族,山东省梁山县人,初中文化,九江庐山**实业有限公司**宾馆、**风景区负责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社区**委**组,现住江西省湖口县**镇**路**宾馆。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份,湖口县**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被告人陈某某在自己的资金链断裂已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经他人介绍找到九江福建商会的常务副会长林某甲,称其企业资金困难,请求借资100万元用于周转。林某甲是九江**实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同意借资100万元给陈某某,但要求陈某某提供企业财产担保。陈某某便找到九江庐山**实业有限公司**宾馆负责人被告人赵某某为其担保,赵某某在未请示九江庐山**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某某及明知陈某某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答应帮陈某某担保。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将伪造的周某某亲笔授权书,和伪造的**宾馆的康乐中心及洗衣房两处房屋产权证等资料交给林某甲。2011年12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以九江庐山**实业有限公司**宾馆的名义与林某甲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万元,2012年3月15日归还。2011年12月15日林某甲在扣除3个月的利息共计12万元后通过银行转账付给陈某某九江银行个人账户人民币88万元。钱到账后陈某某立即将绝大部分钱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银行借款,只有极少部分钱支付工程欠款,并给了赵某某2万元作为好处费。合同期满,陈某某并没有按期还款,经林某甲多次催收后陈某某分别于2012年4、5月份分三次累计归还利息10万元;再次催收发现陈某某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其本人和家属也下落不明。
案发后在陈某某外逃期间,其亲戚主动找到受害人林某甲于2015年2月15日还款30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7月30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8月16日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两本;2.归案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传真件、汇款/存款情况通知书、湖口县房地产管理局证明、还借款收据复印件、扣押、发还清单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执行裁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林某乙、戢某某、叶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易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某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并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被害人林某甲人民币8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翀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湖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光盘2张;房权证2本。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