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510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6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罗江县,住罗江县**镇**村**组**号,现住绵阳市高新区**镇**社区**栋**单元**室。2015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三台县**镇**村**组**号。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81198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住江油市**镇**村**组**号。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刘某某、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自己“陌陌”账号上添加被害人张某乙为好友,并虚构自己是茶楼老板,对张某乙称其茶楼要招收服务员为由获取对方信任。被告人陈某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以入职需要办理保险为由将张某乙带至江油市龙湾半岛旁的“家福源”休闲庄内,在“家福源”休闲庄包间内以办理保险等为由将被害人的手机、身份证和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拿走,由刘某某在被害人手机上操作,在“二女子茶馆”处通过支付宝收款二维码盗走张某乙花呗6500元。随后继续在被害人手机上通过360借条、借呗等借贷平台套取资金6400元下账到张某甲银行卡内,谎称是给张某乙购买保险的钱已经转入其银行卡内了,后将张某乙带至江油市李白大道邮政储蓄银行将6300元取出,张某乙以为是为其购买保险并入职茶楼工作主动将6300元交给陈某,作案完成后三被告人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刘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刘某某、张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刘某某、张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刘某某、张某甲犯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刘某某、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刘某某、张某甲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良德
检察官助理:梁星阳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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