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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6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30622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街道********室,绍兴市上虞区**街**公寓****室。2014年3月31日因赌博被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罚款五百元。本案于2019年7月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年7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该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陈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9月1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案件于同年11月28日再次报送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李某甲分别租住绍兴市上虞区**街道**公寓**幢**室与**室,素以朋友相称。2019年7月8日18时20分许,两人各自饮酒后在 “**长存”微信群中聊天时发生争吵,被告人陈某遂将被害人李某甲从该微信群中踢出,后两人在“**公寓”微信群中继续发生争吵,被害人李某甲即怒称欲前去教训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表示在自己租房等候。被害人李某甲进入被告人陈某租房后,与被告人陈某再次发生争吵,后用手先拍打被告人陈某后脑部,再将被告人陈某头部按在餐桌上,被告人陈某一怒之下拿起水果刀刺向被害人李某甲,刺中被害人李某甲腹部。案发后被害人李某甲在现场拨打110与120。同年7月10日,被害人李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系腹部损伤致肠系膜血管破裂引起急性大失血而死亡。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陈某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时被公安机关带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一把、手机一部;

2.书证:病历、抓获经过、户口证明、接警单详情、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鉴定书;

6. 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执法记录仪视频、手机提取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因偶发矛盾故意用刀捅刺他人身体,并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立案侦查后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力欣

           20201月9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侦查卷5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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