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17〕64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身份证号码510106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成都市**大道**室,户籍地成都市金牛区**乡**村**组。被告人陈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波,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达县,身份证号码513001197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路**号**栋**单元**号,成都*甲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乙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张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3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7年5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乙添,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郫县,身份证号码510124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郫县**路**号**栋**单元**楼**号。被告人王乙添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7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勇,男,1961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西昌市,身份证号码510128196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镇**路**号**栋**单元**号,户籍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镇**路**号。被告人唐勇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路建刚,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金堂县,身份证号码510121196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时任中国农业银行**支行**,户籍地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号。被告人路建刚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张某、王乙添、唐勇、路建刚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底,被告人张某因欠有巨额债务、资金严重短缺让被告人陈某帮忙融资,后陈某等人通过伪造融资所需资料、由其冒充工商银行客户经理、指使他人冒充工商银行成都高新支行行长在该行办公室内出具保函等欺骗手段最终获得融资8亿元,张某取得其中的3亿元后因支付陈某巨额融资费用、归还巨额债务等仍然无法解决资金困难,遂由陈某继续帮忙融资,并决定以其实际控制但无实际经营活动的成都*甲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乙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对外融资。
同时,杨某某(另案处理)也因欠有巨额债务、资金严重短缺也找到陈某帮忙融资,并决定以其名下的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对外融资。
2015年上半年,陈某通过被告人王乙添介绍认识了被告人、时行中国农业银行**支行**的路建刚,二人多次到路建刚办公室咨询、聊天,了解借贷事宜等。后陈某通过中间人李某甲等人四处寻找资金方,并声称该融资可以由农业银行**支行出具兜底担保函。
陈某等人为顺利进行融资,由三家公司提供营业执照等公司基础资料后,伪造了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给三家公司的授信批复、借款调查报告、房地产抵押他项权证、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等虚假的融资资料,伙同并指使王乙添将上述资料联系张某等人加盖相应公司印章,还伪造了农行银行**支行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印章等;陈某还指使王乙添找到电脑技术人员雷某某制作了农业银行**支行的离线网页等。
2015年7月,陈某通过中间人邵某某介绍找到浙商**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经办人陈某某在对相应的融资资料审查后提出需要到农业银行**支行考察。陈某便找来王乙添,并让王乙添找到被告人唐勇,商议由王乙添冒充农业银行**支行客户经理,由唐勇冒充该行黄某某行长来接待考察人员,许以其成功后会有好处费;又事先联系路建刚,商议借用其办公室接待客户。后唐勇、王乙添按事先安排分别冒充行长、银行客户经理在路建刚的办公室内接待了陈某某等人。后因被发现疑点,此次融资未果。
2015年10月,陈某又通过中间人邵某某介绍找到了北京**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后陈某、王乙添、唐勇又采用同样手段借用了路建刚的办公室接待了该公司经办人沈某某等人。后又因被发现营业执照上二维码有问题等疑点,再次融资未果。
2016年2月,中间人李某甲获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寻找银行兜底项目后告知陈某,陈某便通过中间人将伪造的三家公司的相关融资资料传递至该公司经办人李某乙。后经该公司审查认为符合借款条件,可以作进一步核查,并提出到银行内考察及面签要求。陈某等人得知后便商议并开展接待准备工作,还让王乙添再次找到雷某某制作了农行银行**支行的二维码。3月22日上午,经事先联系路建刚并告知其需要使用办公室后,由陈某提供相关融资资料及手提电脑、银行印章等,并冒充农行客户经理,王乙添冒充该行工作人员,唐勇冒充该行行长,再次在路建刚的办公室接待了李某乙、朱某某等人,经商谈及朱某某等人核查三家公司相关资料后,唐勇拿出事先带来的伪造的银行印章在承诺函上盖章,最终骗得了信任。
2016年4月7日,经签订一系列资产管理合同、资金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后,由合肥**公司通过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渤海**股份有限公司向三家公司发放借款共计7亿元。
张某、杨某某获得资金后根据陈某事先提出的要求按照15%支付费用共计1.05亿元,陈某通过成都**物流有限公司账户进行走账,其中支付给李某甲、邵某某中间费共计5995.4万元。后其又和王乙添向张某、杨某某要求增加报酬,经协商,杨某某追加700万元,其中转给给王乙添400万元,转给给唐勇200万元,转给路建刚100万元;张某追加1200万元,转给陈某、王乙添各600万元。除支付上述费用外,张某、杨某某将所获资金大量用于归还各种债务。
2016年5月底,因被害单位开展贷后检查发现异常致案发。2016年6月25日、7月11日、11月18日,被告人陈某、路建刚、张某被分别抓获归案;同年7月7日、9日,被告人王乙添、唐勇先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资产管理合同、资产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他项权证、承诺函、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被害单位代表郑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雷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张某、王乙添、唐勇、路建刚的供述和辩解;
5.印章检验报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电子物证检查分析报告等;
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等。
7.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等人伙同王乙添、唐勇、路建刚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19亿元,实际骗得7亿元,数额特别巨大,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前两次实施合同诈骗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胜
2017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张某、王乙添、唐勇现羁押在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路建刚被取保候审;
2、诉讼、证据卷共计37册、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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