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小和尚,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及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9月11日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20年7月1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同年7月28日经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祁东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祁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该院审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同年10月1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7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祁东县**镇农贸市场附近一米粉店内打牌并开庄,被害人肖某某见陈某某手气好赢了钱,遂要求与陈某某合伙开庄,遭陈拒绝后,二人发生争吵。争吵被旁人平息后,陈某某继续打牌开庄,因为输了钱,便责怪肖某某影响了他的手气,后二人继续发生争吵。8时30分许,当肖某某走出米粉店时,陈某某想起此前肖某某曾多次依仗自己是本地街上居民而故意在牌局上捣乱的事情,心里顿生怨恨。陈某某在肖某某走出米粉店后便对肖进行尾随,在经过刘某甲经营的猪肉摊位时,顺手夺走摊位案板上的一把杀猪刀,并持杀猪刀迅速冲到肖某某面前,肖某某用双眼怒瞪陈某某,陈某某左手一把抓住肖的衣领,右手持杀猪刀对肖某某进行威胁。肖某某见陈某某手持杀猪刀,遂与其进行抢夺,被陈某某用杀猪刀划伤手臂。肖某某受伤后继续与陈某某抢夺杀猪刀,陈某某不顾旁人劝阻,持杀猪刀朝肖某某腹部、胸部、颈部等部位连续砍刺数刀。之后,杀猪刀被刘某甲打落掉在地上,肖某某趁陈某某与刘某甲抢夺杀猪刀时打算躲开,因体力不支走了几步便倒在地上。陈某某抢到杀猪刀后继续朝肖某某头部用力砍三、四刀。见肖某某不再动弹,陈某某扔掉手中的杀猪刀,主动到祁东县公安局黄土铺派出所投案。被害人肖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肖某某系单刃锐器(如杀猪刀类)多次砍刺造成“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作案工具杀猪刀等物证照片;2、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肖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鹏程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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