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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19〕15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员工,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陈某某应肖某某(另案处理)的邀约到其经营的**美术馆上班,郑某某(另案处理)系该公司**。2018年12月19日和2019年2月27日,陈某某在郑某某的要求下,分别到中国农业银行广州海安路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马场路支行,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尾号为**的农业银行卡和一张尾号为**的建设银行卡,并开通了网上银行。之后,陈某某在郑某某的安排下,多次到上述两个银行提取现金后交给郑某某。

2019年5月,家住重庆市渝北区的被害人李某甲经“天峰”(微信名)推荐在手机上安装了“红牛赛专业股票投资平台”的软件,并在“天峰”的推荐下从该平台上购买股票。同年5月14日,李某甲分别通过中信银行江北支行柜台以及手机银行三次向该平台账户(账号名为广东**投资有限公司)转账共计55万,5月17日李某甲在工商银行柜台向该账号转账47万元,5月21日,李某甲从其平台账户中提取出3万元。6月8日,李某甲发觉无法进入该投资平台,发觉被骗,遂报警。

经查,李某甲被骗的99万元经由广东**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多次流转,最终流入被告人陈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和建设银行卡中,并被其分别于2019年5月17日和5月21日分别提取出来交给郑某某。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银行业务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借记卡信息查询清单;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门丽

2019年11月11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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