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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破坏电力设备案)_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响检诉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住连云港市连云区**农场**分场**大队**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4年4月12日被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2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响水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被害单位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响水县公安局于同年5月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携带扳手、脚蹬、大力钳等工具,在响水县**镇、**农场作案8起,破坏他人使用中的变压器9台,再窃取变压器内部铜芯以变卖。经响水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其破坏的9台变压器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43965元(以下币种同)。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 年8 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至响水县**镇**村**组**猪厂西侧被害人韩某甲承包的电灌站,破坏使用中的S9-50KVA型变压器1台,价值3533元。

2.2019 年8 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至响水县**镇**村**组**猪厂西侧被害人徐某某等人承包的电灌站,破坏使用中的S9-50KVA型变压器1台,价值3533元。

3.2019 年10 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至响水县**镇**村**组响陈线路段附近,破坏被害人邵某某使用中的S9-100KVA型变压器1台,价值5300元。

4.2019 年10 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至响水县**农场**生产区**大队路口,破坏该农场使用中的S9-160KVA型变压器1台,价值7033元。

5.2019 年10 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至响水县**农场**大队路口,破坏该农场使用中的S9-100KVA型变压器1台,价值5300元。

6.2019 年11 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至响水县**农场**示范园北侧,破坏该农场使用中的S9-160KVA型变压器1台,价值7033元。

7.2019 年11 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至响水县**农场**大队,破坏该农场使用中的S9-100KVA型变压器1台,价值5300元;后其又至**农场**大队,破坏该农场使用中的S7-50KVA型变压器1台,价值2933元。

8.2019 年12 月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至响水县**农场**大队,破坏该农场使用中的S9-80KVA型变压器1台,价值4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在窃取该变压器铜芯过程中被群众发现,其驾车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作案工具扳手、脚蹬、大力钳等被响水县公安局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响水县公安局提供的物证照片;

2.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韩某乙、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韩某甲、徐某某、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响水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娜

检察官助理:李跃进

(院印)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响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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