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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金某盗窃案)_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梓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陈金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96********,汉族,无业,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镇**村**组**号,住址同上。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四川省射洪县安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5日被梓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梓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梓潼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梓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金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金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8月9日6时许,被告人陈金某在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大视野网吧”上网时,趁邻座贾某某熟睡时不备将其置于网吧座位桌上的一部OPPO手机盗走。经梓潼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300元(人民币,下同)。

2.2020年8月9日11时许,被告人陈金某到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三星村七组将河边抽水站内将一台抽水机的电机盗走。经梓潼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机价值1000元。

3.2020年8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陈金某到四川省梓潼县**镇**村**组**号的何某某家中,趁其睡觉时不备将其置于卧室床上的一部VIVO手机盗走。经梓潼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000元。

4.2020年端午节后的一天晚上,熊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陈金某在梓潼县长卿镇东石路的“梓潼县大佛机砖厂”内盗窃传送带上的电机,由熊某某负责拆卸电机,陈金某负责望风,盗窃过程中因发现有车辆进入机砖厂,熊某某、陈金某逃离现场,未盗得电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金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金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金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赵伟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陈金某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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