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陈金国,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03197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临湘市**街道**组,住岳阳市云溪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6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金国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退回临湘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临湘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1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陈金国虚构自己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理由,共计骗取被害人徐某某、沈某某人民币226000元。陈金国将骗取的款项用于支付其他欠款利息及赌博等挥霍使用,现没有偿还能力。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陈金国谎称自己做浮标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并使用自己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骗取了徐某某人民币95500元;
2.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陈金国再次以同样理由骗取徐某某人民币65500元;
3.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陈金国再次以同样理由骗取沈某某人民币6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和抓获经过、借条、银行流水等;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金国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兰辉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金国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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