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陈金发,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241970********,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住武汉市新洲区**街**村**湾**组**号。2005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2013年10月13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武汉市新洲区公安分局批准于2019年7月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18日经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金发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2019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3月初,被告人陈金发采用剪断窗户防盗网的方式进入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被害人黄某某家中,盗取黄金手镯1个、铂金戒指1枚、黄鹤楼香烟(硬黑)5包以及其他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8056元。
2、2017年8月6日,被告人陈金发采用撬开窗户防盗钢筋的方式进入武汉市新洲区**街**村**湾**组**号被害人肖某某家中,盗取黄金耳环1对、铂金戒指1枚,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954元。
3、2017年10月15日,被告人陈金发采用撬凯后门的方式进入武汉市新洲区**街**村**号被害人左某某家中,盗取黄鹤楼1916香烟(硬盒20支装)6条及其他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000元。
4、2017年12月中下旬,被告人陈金发采用撬开窗户防盗网的方式进入武汉市新洲区**街**村**湾被害人徐某某家中,盗取“海澜之家”男士西服2套及保暖内衣等物品(未做物价鉴定)。
5、2018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金发进入武汉市新洲区**风景区**路**号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盗取黄鹤楼香烟(蓝软)7包,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19元。
6、2018年7月2日左右,被告人陈金发采用搭梯子的方式进入武汉市新洲区**街**村**湾**组**号被害人任某某家中,盗取现金200元、黄金耳环1对及其他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272元。
7、2018年7月2日左右,被告人陈金发采用撬开窗户防盗网的方式进入武汉市新洲区**街**村**湾**号被害人汪某某家中,盗取现金200元及其他物品。
综上,被告人陈金发盗窃物品鉴定价32401元,现金400元,合计盗窃财物价值328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金发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相关资料等书证;2.操某某、操某甲、詹某某、程某某、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左某某、黄某某、肖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徐某某、任某某、汪某某等的陈述;5.被告人陈金发的供述与辩解;6.物价及技术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金发到案后拒不认罪,系累犯。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建翔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金发现关押在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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