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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金华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陈金华,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陈金华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金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陈金华在惠东县平山街道华侨城怡景湾**西餐厅门口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大域牌电动三轮车连同车上的废品推走,走了十几米后给被害人贾某某人赃并获。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397元。

2.同年10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陈金华来到惠东县平山街道华侨城怡景湾5栋**号**烧肉店,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何某某放在该店前台的一部银色苹果6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

3.同年12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陈金华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阮某某放在在惠东县平山街道华侨城大道**水果屋门前的两箱苹果盗走。经鉴定,被盗两箱苹果价值人民币220元。

4.2020年1月3日10时许,被告人陈金华潜入惠东县平山街道华侨城居委文景路9栋**号被害人黄某某经营的**台球室,趁无人之机将台球室收银台的一盒双喜牌香烟和约300元人民币元盗走。

2020年1月6日,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平山华侨城**门前将被告人陈金华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金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华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金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小光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金华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伍册,光盘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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