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41976********,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覃秀健,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0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同年12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5月,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前二人已判刑)伙同张某甲、张某乙、关某某等人(前三人均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在东莞市常平镇口岸大道1 号御酒店内经营桑拿部,组织妇女进行卖淫。黄某甲等人雇请被告人陈某某担任桑拿部总经理,全面负责卖淫活动,陈某甲担任桑拿部副总经理,负责到收银处收取当日的营业款,下设业务部、技师部、财务部、楼面部。陈某某雇请张某丙(已判刑)为业务部经理,魏某某(已判刑)为副经理,王某乙、戴某某、汪某某、陈某乙、张某丁、方某某、黄某乙(前七人已判刑)为业务员,通过发放名片、网络宣传等方式招揽并接待嫖客;雇请易某某(另案处理)为技师部经理,王某甲(已判刑)为副经理,梅某某(已判刑)为培训老师,负责招聘、培训失足妇女以及监督失足妇女卖淫;雇请张某戊、邹某某(已判刑)为财务人员,负责财务核算、统计并发放员工工资或提成;雇请徐某某(另案处理)担任楼面部经理,陈某丙(已判刑)为部长,负责接待、清洁卫生工作;聘请吴某某(已判刑)为收银员,负责收取嫖资、登记失足妇女上钟下钟情况及发放失足妇女当日提成。2012年5月至2014年3月8日,黄某甲等人在御信酒店桑拿部多次组织黄某丙等40多名失足妇女(均另案处理),以588元至838元不等的价格为前来嫖娼的客人提供性服务。2013年御信酒店桑拿部全年累计非法获利150余万元。2014年3月8日,公安人员接群众举报后到御信酒店桑拿部进行调查,黄某甲等人先后到案。2014年3月19日,公安机关对陈某某上网追逃,后于2019年7月26日在**镇**村**车行将陈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利润分析明细表等书证,黄某甲等证人的证言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陈某某系组织者、管理者,在组织卖淫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何元妍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十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