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1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人渝中区人,捕前住重庆市渝中区**路**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0年3月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0年12月15日假释。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四川省德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德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德昌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德昌县看守所。
被告人向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01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重庆市万州区人,捕前住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07年8月17日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于2015年12月15日被裁定特赦。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四川省德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德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德昌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凉山州看守所。
被告人税刚,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眉山市人,捕前住眉山市东坡区**路**号。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7年7月11日被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4年7月10日假释。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4月19日被德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德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德昌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德昌县看守所。
本案由德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5日向德昌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德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5日、2019年6月6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德昌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于2019年6月2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德昌县公安局以被告人税刚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30日向德昌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德昌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于2019年7月1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将两案并案审查,并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2019年11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8日、 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2019年10月19日、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陈某某为贩卖海洛因牟利,于2019年1月6日左右与缅甸毒品卖家“二姐”商议购买1块毒品海洛因。2019年1月28日左右,“二姐”指使傅某某(另案处理)、字某某(另案处理)携带6块海洛因从中缅边境出发前往重庆市。1月30日二人到达重庆市后,字某某被陈某某接至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单元**号陈某某住所同住。2019年2月1日,受“二姐”指使,傅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重庆饭店门口将1块毒品海洛因交给字某某,字某某当场转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当场支付傅某某20000元现金人民币,支付给字某某47000余元现金人民币。之后,陈某某将海洛因分装后藏匿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小区**栋**单元**号住所中等待出售。2019年3月1日陈某某被抓获后,侦查机关通过其供述在其住所查获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40袋。查获的海洛因疑似物经称量,净重4163.87克;经鉴定,从中检出的海洛因含量范围介于48%至48.77%之间。
2.2018年底,陈某某向唐某某(在逃)购买一批麻古。2019年1月2日,唐某某将麻古藏匿于木凳中通过物流寄递到重庆市。同年1月6日,陈某某雇佣货车司机后,伙同被告人向某某从物流公司取得上述麻古后运送至广安市前锋区**镇**村陈某某住所藏匿。
2018年1月15日,德昌县公安局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石某某,其检举出被告人向某某贩卖毒品麻古的线索。在民警控制下,石某某于2019年1月23日联系向某某购买麻古,向某某转告陈某某后,陈某某通过重庆市到西昌市的客车将装有麻古的包裹寄出。同年1月27日,该批麻古被德昌县公安局查获。查获的20颗麻古疑似物经称量,净重1.801克;经鉴定,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2月12日,石某某再次联系向某某购买麻古,并通过微信转账7500元给向某某。同年2月15日,向某某指使被告人税刚在交运快递重庆汽车站营业部通过重庆至西昌的客车将装有麻古的包裹寄出。同年2月17日,该批麻古被德昌县公安局查获。查获的500颗麻古疑似物经称量,净重47.088克;经鉴定,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2月28日左右,石某某再次联系向某某购买麻古。同年3月1日上午,石某某在民警控制下与向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进行毒品交易。向某某、陈某某在交易过程中被抓获。民警当场从向某某携带的手提袋中查获毒品麻古疑似物2块。查获的麻古疑似物经称量,净重1122.19克;从中提取的10份检材中检出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介于10.43%至10.50%之间。
2019年3月2日,侦查人员根据陈某某的供述,在其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小区**栋**单元**号的住宅主卧室衣柜内,搜出牛皮纸包装的毒品麻古疑似物11块,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40袋,电子秤两台。查获的麻古疑似物经称量,净重6414.09克;经鉴定,从中检出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1.19%。查获的海洛因疑似物经称量,净重4163.87克;经鉴定,从中检出的海洛因含量介于48%至48.77%之间。
2019年3月3日,侦查人员根据向某某的供述,在陈某某位于广安市前锋区**镇**村住宅一楼卫生间墙角处,搜出牛皮纸包装的毒品麻古疑似物16块。查获的麻古疑似物经称量,净重9015.21克;经鉴定,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介于9.79%至10.47%之间。
3. 2019年2月17日左右,税刚支付30000元现金给向某某购买2300颗麻古。向某某将30000元现金存入唐某某使用的银行账号后,从陈某某处取得麻古。税刚将2300颗麻古带回眉山市贩卖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称量、提取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向某某、税刚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向某某、陈某某、税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宁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税刚现羁押于德昌县看守所;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凉山州看守所。
2.案卷拾册,光盘92张,优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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