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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88********,土家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县**镇**村**组**号,现住常德市武陵区**街道**房。因犯盗窃罪,2016年10月14日被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常德市武陵区启明街道皇经阁社区第二小学工地围墙附近,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雅杰牌电动车。2020年11月13日晚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武陵区人民路龙港宾馆被办案民警抓获,当场查获被盗红色雅杰牌电动车。经武陵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298元。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认罪认罚具结书、身份信息表、抓获材料、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2.证人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常德市武陵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力军

检察官助理:刘德山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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