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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0202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镇**村**组。被告人陈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至31日被临时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丁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听取了值班律师郑建、被害人丁某某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23时许,在宿迁市宿某某嘉陵江路荣欣塑业有限公司员工宿舍二楼楼道内,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丁某某因夜间声音太大影响休息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用椅子砸中丁某某头部,致丁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丁某某因外伤致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构成重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系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调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任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丁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供述和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6.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金鑫

2020年3月17日

附:

    1.陈某现被羁押在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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