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41987********,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镇**村**组。2016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成都高新区高升桥东路1号中信银行门口,盗窃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路边汽车内钱包里的现金人民币1700元。
2020 年6 月18 日,民警在成都高新区肖家河中街46 号将陈某挡获。到案后,陈某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陈某的盗窃数额以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燕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换押证、提讯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