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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陈坤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陈某,绰号“小顺友”,男性,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88********,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纳雍县**乡**村**组,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街道**村。2014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11月30日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7月3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坤,绰号“小金贵”、“小井贵”,男性,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89********,小学文化,户籍地:贵州省纳雍县**乡**村**组,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街道**村。2016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7月3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富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陈坤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1时许,陈某、陈坤、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卢某某六人在昆明市富民县**路卢某某租住房内打麻将。因财物输赢被告人陈某、陈坤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口角,杨某某将一重为13.5千克的废旧汽油机抱起来砸向陈某未砸中,后陈某、陈坤殴打被害人杨某某并将杨某某按在地上,陈某从地上拿了一把圆头钉锤对杨某某背部实施多次打击,在此过程中杨某某从地上拿到一把砍刀,但砍刀被陈坤抢走。之后因杨某某受伤,陈某、陈坤等人将杨某某送往富民县人民医院救治,后因杨某某伤势过重,被富民县人民医院转至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2019年7月2日四时许,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富民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类圆形钝器(如圆锤)多次击打背部致脾脏破裂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陈坤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俊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富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被害人近亲属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文书卷40-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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