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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2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陈某通过创立**APP平台,在郑州市二七区**街开展众筹入股活动,以交纳相关费用并对应注册成为该平台“体验、青铜、白银、黄金、钻石、金钻、VIP、超级VIP”会员,以注册会员发展他人参加可获得2%至12%的直推奖、0.5%至4%的间推奖、0.4%至10%的流通奖等形式获得返利。被告人陈某采取上述运营模式,引诱注册会员继续发展他人交纳费用并成为**APP注册会员,从中骗取注册会员钱财。截止案发,在**APP平台交纳费用并成为注册会员的人数超过一百二十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供述;2、证人郭某甲、郭某乙、王某某等证人证言;3、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明细、手机微信截图、辩认笔录、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表、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组织、领导以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页无正文)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  健       

                                检  察  员:牛明明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卷宗十册、补充证据6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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