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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盗窃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住址同上。2014年9月26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3月16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4月29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5月8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年5月25日刑满释放。本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抓获,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凌晨5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在本市新城区东元西路首领BOSS网咖,趁正在上网的被害人梁某某睡着之际,盗走其放在电脑上的iPhone11Pro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97元),后销赃,赃款已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3、鉴定结论书;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虎城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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