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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王某某等诈骗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三部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96********,汉族,中专文化,系长沙**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组组员,户籍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2001********,汉族,大专文化,系长沙**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组组员,户籍在湖南省湘潭市**乡**村**组**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91********,汉族,中专文化,系长沙**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组组员,户籍在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组**路**巷**号**室。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111997********,汉族,大专文化,系长沙**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组组员,户籍在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镇**组。

被告人曾某某,女,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99********,汉族,大专文化,系长沙**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组组员,户籍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镇**村**组**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99********,土家族,高中一年级文化,系长沙**科技有限公司推广组组员、运营组组员,户籍在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镇**村**庄**组。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52000********,土家族,初中肄业文化,系长沙**科技有限公司推广组组员、运营组组员,户籍在湖南省保靖县**村**号。

被告人刘某乙,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812000********,汉族,高中一年级文化,系长沙**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组组员,户籍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镇**村**组**号。

上列八被告人均于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8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2月18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王某某、刘某甲、周某某、曾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刘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20年3月3日同意本案由本院管辖。被告人陈某、王某某、刘某甲、周某某、曾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刘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于2020年3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8月间,刘某丙、伍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经营长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等单位期间,为骗取钱款,在湖南省长沙市雇用多人组成推广组、运营组等部门,由推广组组员使用社交软件伪装成年轻女性身份吸引被害人,编造与被害人发展恋情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下载指定游戏。后由运营组组员在游戏运营过程中,继续编造与被害人发展线下恋情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进行高额充值消费,骗取被害人钱款,再从被害人充值消费金额中获取高额返利。

本案案发期间,被告人陈某、王某某、刘某甲、周某某、曾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刘某乙等人使用上述诈骗手段,诱使上海市曹某某、黄某某、杜某某等全国各地被害人被骗金额合计人民币950余万元。具体如下:

1.被告人陈某系**公司运营组组员,其本人涉案金额人民币56万余元。

2.被告人王某某系**公司运营组组员,其本人涉案金额人民币9万余元。

3.被告人刘某甲系**公司运营组组员,其本人涉案金额人民币43万余元。

4.被告人周某某系**公司运营组组员,其本人涉案金额人民币7万余元。

5.被告人曾某某系**公司运营组组员,其本人涉案金额人民币22万余元。

6.被告人赵某某先后系**公司推广组组员、运营组组员,其本人涉案金额人民币12万余元。

7.被告人李某某先后系**公司推广组组员、运营组组员,其本人涉案金额人民币30万余元。

8.被告人刘某乙系**公司运营组组员,其本人涉案金额人民币39万余元。

被告人陈某、王某某、刘某甲、周某某、曾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刘某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等证据证实,本案案发时,公安机关对相关涉案场所进行搜查并扣押相关涉案物品的情况。

2.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公司网站后台被害人充某某等电子数据进行固定的情况;并对前述扣押的硬盘等涉案物品进行证据固定,恢复并提取相关文档文件等电子数据的情况。

3.被害人充某某、《7月业绩表》等电子数据证实,本案各被告人的涉案金额情况。

4.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各被告人到案经过等情况。

5.户籍资料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6.被告人陈某、王某某、刘某甲、周某某、曾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刘某乙的供述,证人刘某丁、胡某某、唐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曹某某、黄某某、杜某某等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交易记录、充值记录、聊天记录等材料,话术单,《人事档案表(2019.8.12)2》电子数据、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陈某、王某某、刘某甲、周某某、曾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刘某乙等人均实施了上述诈骗行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王某某、刘某甲、周某某、曾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刘某乙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某、刘某甲、周某某、曾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陈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周某某、曾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刘某乙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王某某、刘某甲、周某某、曾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刘某乙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王某某、刘某甲、周某某、曾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刘某乙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王某某、刘某甲、周某某、曾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刘某乙均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刘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永

检察官助理:孙赛赛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王某某、刘某甲、周某某、李某某、刘某乙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侦查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光盘一张(附卷)。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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