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5〕493号
被告人陈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6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砀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路**号。被告人陈某因涉嫌徇私枉法、受贿罪,于2015年2月16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2015年2月17日经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涉嫌受贿、徇私枉法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5年4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5年5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5年6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至2015年初,被告人陈某在砀山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工作期间,利用其办理刑事案件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1.2014年9月,砀山县**木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某在被告人陈某办公室送给陈某人民币50000元,请求陈某对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进行照顾。
2014年11月,徐某某在砀山县公安局楼下其奥迪车内送给被告人陈某人民币250000元,请求陈某对其案件进行照顾。
2.2014年9月份,砀山县**木业有限公司经理赵某某在被告人陈某家中送给陈某人民币100000元,请求陈某对其涉嫌虚开发票抵扣税款案件进行照顾。陈某将该案件一直搁置,未予处理。
3.2012年冬天,砀山县**棉业有限公司股东丁某甲通过其会计古某某送给被告人陈某人民币30000元,请求陈某对丁某甲涉嫌挪用资金案件进行照顾。陈某对丁某甲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014年春节前,丁某甲在砀山县火车站广场送给被告人陈某人民币50000元,感谢陈某在其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件上给予的帮助。陈某将丁某甲涉嫌案件撤销。
4.2014年4月份,砀山县**投资理财公司的谭某某和王某甲,为了感谢被告人陈某帮助其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提供的帮助,通过中间人李某甲在陈某家中送给陈某人民币80000元。陈某对谭某某和王某甲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5.2014年6月份,王某乙在被告人陈某办公室送给陈某人民币10000元,请求陈某对其丈夫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进行照顾。
2014年7月份,王某乙在被告人陈某家中,送给陈某人民币30000元,请求陈某对其丈夫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进行照顾。陈某在案件数额认定上予以了关照。
6.2014年5月初,砀山县**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丙在砀山县**羊肉馆送给被告人陈某人民币5000元,请求陈某在办理其控告该公司股东庄某某挪用资金案件时提供帮助。陈某受理了庄挪用资金案件。
2014年12月份,王某丙在砀山县“**火锅城”送给被告人陈某人民币5000元,请求陈某对该公司董事长米某某涉嫌挪用资金案件进行照顾。
2015年1月份,王某丙在砀山县“**”售楼部三楼自己办公室送给被告人陈某人民币20000元,请求陈某在公司股东庄某某控告其挪用公司资金的案件中给予关照。
7.2014年下半年,砀山县**苗圃工业园区书记郝念良某某在砀山县“**菜馆”送给被告人陈某人民币20000元,请求陈某在办理李某乙案件时帮忙追回李某乙欠**工业园区农民的原材料款、农民工工资、银行贷款。后陈某帮助**工业园区追回一部汽车。
8.2011年,安徽**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某在被告人陈某办公室分三次送给陈某人民币17000元,请求陈某在办理其涉嫌虚假出资案件时给予照顾。后被告人陈某帮助张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9.2010年5月份,砀山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许某某通过涂某某,在被告人陈某家附近送给陈某人民币5000元,请求陈某对许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件给予照顾,陈某将该案件中止了侦查,后将该案件撤销。
10.2014年,砀山县**木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在被告人陈某的办公室送给陈某人民币5000元,请求陈某对其涉嫌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给予关照。后被告人陈某帮助陈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11.2012年6月份,砀山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周某某在被告人陈某的轿车内送给陈某人民币2000元,请求陈某在办理其涉嫌的职务侵占案件时给予关照。
12.2012年6月,被告人陈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收受控告人丁某乙人民币10万元后,在不能认定被控告人周某某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情况下,仍对周广德进行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该案被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以“周某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不予起诉。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家人退回赃款584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丁某乙、王某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达779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被告人陈某在收受丁新亚人民币10万元后,徇私枉法,明知周广德无罪而对其立案使其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四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昆仑
检察员:宋 姝
2015年6月16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2. 侦查卷叁册。
3. 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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