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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54********,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暂住上海市宝山区**镇**村**巷**号***室,户籍在霞浦县**路**号**幢**梯**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霞浦县**路**号**幢**梯**室组织民间互助会九场,吸纳蒋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等22人参会,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数额达人民币11177762元。2017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组织的互助会倒会,被告人陈某某逃离霞浦,造成部分参会人员经济损失数额达人民币2878128元。

2019年4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上海市宝山区**镇**村**巷**号**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会单、非法组织标会参会人员个人情况清单表、霞浦县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银行明细、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冯某某、王某甲、萨某某、黄某甲、张某某、王某乙、谢某甲、谢某乙、许某某、林某甲、黄某乙、朱某某、郭某甲、郑某甲、林某乙、杨某某、郑某乙、陈某某、郑某丙、周某某、郭某乙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民间“互助会”名义,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人民币11177762元,数额巨大,并造成部分参会人员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87812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晨清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霞浦县**路**号**幢**梯**室。

2.案卷材料伍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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