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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85********,汉族,文盲,无职业,住周某某**乡**村**街**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5月14日被周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周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判开设赌场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20年1月19日刑满释放;曾因殴打他人、赌博二次被周某某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9月27日被周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周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周某某狮城镇兴业街星城壹号KTV大厅内被他人误认为是熟人,并被对方以手摸头部的方式打招呼后,心生不满,与包括被害人李某乙在内的对方人员发生争执,进而引发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冲进KTV超市内随手拿起一把菜刀将被害人李某乙头部砍伤,致其左侧顶部裂创长度达10.5cm。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乙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2020年12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委托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菜刀一把。

2.周某某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谅解书、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汤某某、李某甲、何某甲、韦某某、陈某某、何某乙、林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李某乙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6.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宁公鉴[2020]2338号鉴定书。

7.周某某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俊杰

检察官助理:黄颜煜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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