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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贤明盗窃案)_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刑诉〔2020〕Z30号 

    被告人陈贤明,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2012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贤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陈贤明从儋州市乘车来到洋浦经济开发区,步行至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区滨海文化广场工地**宿舍**时,见宿舍无人,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该宿舍桌子上的一部天空之境华为牌ELE-AL00型全网通版手机(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741元,已发还给被害人)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返还清单、来凤通信广场客户服务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2.证人证言:证人符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贤明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纪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陈贤明手机店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贤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贤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均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贤明现羁押于洋浦经济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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