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5********,汉族,广东潮州人,文化程度中专,工人,住潮州市湘桥区**镇**村**横**号。2019年7月10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于2019年11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在任潮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人员期间,于2018年4月至10月期间,在办理客户业务过程中,虚构增加认筹费用可以提高认购几率、办理银行按揭需增加首付款及业主优惠活动等事实,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舒某某、林某某、蔡某某等人钱款合计人民币39.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4月至5月期间,在办理被害人舒某某购买潮州碧桂园车位手续过程中,虚构增加认筹费用可以提高认购几率及碧桂园业主优惠活动的事实,先后二次骗取被害人舒某某合计人民币4万元。
2.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5月至10月期间,在办理被害人林某某、余某某购买潮州碧桂园**号商铺手续过程中,虚构增加认筹费用可以提高认购几率及碧桂园业主优惠活动的事实,并以办理银行按揭需增加首付款为由,通过伪造碧桂园集团通用机打收据的手段先后五次骗取被害人林某某、余某某合计人民币31.3万元。
3.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9月期间,在潮州碧桂园韩东府商品房尚未开启认筹前,以帮忙被害人蔡某某认筹韩东府商品房为由,骗取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4万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诈骗作案3宗,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39.3万元。作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将赃款用于偿还赌债及个人日常花费。归案前,被告人陈某某已分别退还被害人舒某某人民币2万元、退还被害人林某某、余某某人民币11万元、退还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3.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以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邱垂滋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4册;
3.涉案物品随案(详见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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