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9012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浙江义乌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11990********,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文化,居民,家住浙江省金华市**街道**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8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陈某利用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车贷部经理的身份,虚构大量车辆贷款垫资数据与业务,承诺十至十五天为一个周期,并以每个周期的回报率为投资款3%-6%的高额回报向外吸收资金,先后从集资参与人韩某某、蒋某某、陈某乙、杨某甲等十余人处吸收资金人民币15亿余元,后将钱款用于支付高额回报、个人经营与个人消费,造成集资参与人陈某乙、杨某甲等人资金损失6100余万元。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陈某主动至义乌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专项审核报告,银行卡开户信息,银行流水,汇款记录,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借条,授权书,客户统计资料,车贷项目清单,车贷险业务合作协议,商业保险费及手续费清单,保险返点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自首表现认定意见书,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舒某某、金某某、郭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3、集资参与人的陈述:集资参与人韩某某、蒋某某、陈某乙、杨某甲、杨某乙、方某某成龙、张某某、陈某丙、杨某丙、虞某某、陈某丁、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彬
(院印)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第***组。
2.案卷材料二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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