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一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陈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路**号**栋**单元**楼**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4月20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20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江阳区大山坪万顺路“万顺便利店”内以购买白酒的名义,趁被害人胥某某不备,盗走店内硬中华香烟三条。
2.2020年6月底,被告人陈某在江阳区天远广场玉川新城旁的百惠超市内以购买物品的名义,趁被害人张某甲不备,盗走店内软玉溪和硬中华各一条。
3.2020年7月22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江阳区蓝田“力源酒业”门市内以购买牛奶的名义,趁被害人曾某某不备,盗走店内大重九香烟两条。
4.2020年7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在纳溪区**街道“都市烟酒”门市内以购买饮料的名义,趁被害人张某乙不备,盗走店内硬中华香烟两条。
5.2020年7月初,被告人陈某在龙马潭区金源路“胜利副食”门市内趁被害人周某某不备,盗窃店内中支天子香烟和细支宽容各一条。
经物价部门认定,上述被盗香烟的价值人民币4397元。
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强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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