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周宁县,住周宁县**乡**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柘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垚城,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81993********,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屏南县,住屏南县**镇**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柘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柘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叶垚城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下半年,张某甲、李某某、陈某乙、陈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为攫取高额经济利益,经商议在宁德市、福州市先后成立“点金借条”、“浩宇借条”、“金鼎借条”等多家非法网络放贷公司。2018年1月16日,张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纠集被告人陈某某、叶垚城在福州市晋安区保利香槟小区26栋2801室成立“鼎盛金服”公司从事网络放贷,其中陈某某、叶垚城各出资人民币(币种,下同)40000元,分别占股20%,其余股份由张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所有。该公司成员固定、分工明确、统一管理,依托借贷宝平台陈某某的账户作为放款账户,陈某乙负责日常运营管理,陈某某、叶垚城负责联系被害人、对被害人进行审核、催收等具体事务。该公司在开展网络放贷过程中,利用被害人急需借款心理,以“无抵押、放款快”等幌子吸引被害人借款,由审核人员向被害人索要手机号码、手持身份证照片、通讯通话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为后续“软暴力”催收做准备。决定放款后,再以公司规定、行业规矩等名义收取借款本金30%“砍头息”、“保证金”,在借贷宝平台上与被害人签订多张虚高电子借条,制造虚假资金流水,被害人实际到手金额只有借款金额的70%、借款期限为7天。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害人需按电子借条偿还本金。对无法按期还款的被害人,则以支付“展期费”方式,不断垒高被害人债务。对逾期未还款的被害人,被告人就会根据前期获取的被害人个人信息,采取打电话、发短信催讨、“手机轰炸机”不间断拨打电话、发送短信验证码等方式,对被害人及其亲友施压、滋扰、威胁,迫使被害人还款或支付高额费用,以此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该公司利用网络有组织的多次向被害人张某丁、柯某乙、毋某某、陈某丁、万某某、陈某戊、林某乙、刘某乙、欧某乙、胡某某、魏某某、文某某、潘某某、陈某己、郭某某、殷某乙等众多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张某甲、陈某甲、陈某乙为首,被告人陈某某、叶垚城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2018年9月13日,“鼎盛金服”公司解散。2018年11月4日至2019年5月19日,陈某某继续利用上述方式进行非法放贷。经福建德健司法会计所鉴定,2018年1月16日至9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叶垚城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向被害人累计发放原始本金7290810元,资金回流金额8766334.03元,欠条收付差额-12274.8元,从中非法获利1463249.23元。2018年11月4日至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单独通过上述方式向被害人累计发放原始本金534900元,资金回流金额975864.37元,欠条收付差额-61496.87元,从中非法获利379467.5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23日在海南省五指山市逸清路渔跃酸菜鱼店内被五指山市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叶垚城于2019年11月20日在晋江市百捷星光城一出租房内被柘荣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叶垚城户籍证明、柘荣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借贷宝、银行卡交易明细、支付宝、微信交易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离婚证、户籍注销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柯某甲、刘某甲、周某甲、陈某丙、周某乙、周某丙、韩某某、欧某甲、崔某某、张某丙、鲍某某、林某甲、丁某某、殷某甲、黄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丁、柯某乙、毋某某、陈某丁、万某某、陈某戊、林某乙、刘某乙、欧某乙、胡某某、魏某某、文某某、潘某某、陈某己、郭某某、殷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叶垚城的供述和辩解;5.唐山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宁德市、柘荣县、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宁德市公安局制作的指认笔录、柘荣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福建德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证专项审核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叶垚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张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等人,有组织地共同实施非法网络放贷,采取言语威胁、手机“轰炸”等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叶垚城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星辉
检察官助理:易 群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叶垚城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十九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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