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陈记炎,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6195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连州镇**村委***村*号,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小组***某出租屋。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6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记炎盗窃案,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陈记炎去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南兴社市场乡下佬鲜米菜档门口,趁市场人多密集之机,利用随身携带的刀片,以刀片划破购物袋的方式,秘密将被害人梁某某身上的购物袋划破后,购物袋内的一个红色长方形拉链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20元)盗走。盗得财物后,被告人陈记炎将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入所健康检查表、接受证据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2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记炎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记炎无视国家法律,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记炎曾因盗窃罪盗窃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记炎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洁明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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